一、吉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非销户提取。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保留不低于500元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或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结构,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购买住房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再次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必须间隔5年。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尚不足的,在征得被提取人同意后可以提取配偶、父母、未购房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提取之和不得超过购房的总价款
2、提前还清全部购建房贷款(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但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较后一次的还本付息数额
3、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或房租加物业管理费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20%)×12或提取额=(月房租+月物业管理费-月家庭工资收入×30%)×12
4、职工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审核后,以职工所在地规定的城镇较低生活保障金额为准,可以每半年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以弥补差额。
(二)销户提取。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注销个人帐户:
1、离休、退休的
2、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在职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流程介绍
(一)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职工本人或单位委托代理人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实行破产、解散、改制的单位,职工可持相关证明,直接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