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任法官的学历要求是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所以自学法律本科,并且有获的学士学位的,是可以担任法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二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豁免权又称律师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
第一,完善法官员额制。
科学分配员额比例,将员额岗位按比例分为办案类法官和研究指导类法官;建立健全遴选机制,探索建立省、市两级法官选任委员会,配套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紧缩退出渠道,既要坚持以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为退出依据,还要严格把握错案作为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刚性要求。
第二,关注法官办案责任的豁免问题。
法官不因法定事由而担责,在制定法官担责清单的同时,应先制定法官豁免条件“清单”。法官担责应当具有严格的程序,即错误认定、责任认定及申诉、告知、公示等程序。
第三,采取制度性的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是推动立法,修改现行执行制度。如取消申请执行制度,全部改为移送执行。二是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全部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再通知被执行人。三是改变现行考核体系、晋升体系和资源配置,调动执行法官的积极性。此外,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要做好向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解释工作,为改革赢得最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