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强制医疗的被告一般是由其监护人或者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出具辩护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XX律师事务所接到历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的指派为孙某某提供法院援助,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孙某某的代理人,现在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关于被申请人孙某某的行为所涉嫌故意伤害罪分析。被申请人某某河用木棍、砖块等工具将村民王某某打伤,致孙某某面部及身体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经侦查认定被申请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被申请人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是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发病期,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强制医疗的问题。代理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了谈话,了解其家族病史、病因、作案前有无精神异常、以前是否经过精神病诊断和治疗、被申请人是否配合治疗,以及家庭的监护能力等情况,得出以下结论:
1、被申请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已是客观事实,不仅有精神病司法鉴定为依据,还得到其近亲属及专业人员的一致确认;
2、被申请人病发时极具攻击性,多次造成他们伤害。因此被申请人无论是否采取强制医疗,都应当接受医疗,不能放任自流,否则无法预估或避免其社会危害性;
3、其近亲属及整个家庭的监护能力有限,很难做到让被申请人自觉接受医疗;
4、被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一致要求被申请人接受强制医疗。
据此,援助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基于对被申请人本人负责,对其亲属负责,对整个社会负责的态度,应当尊重被申请人家庭的意愿,同意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
代理人:XXX
XX律师事务所
xxxx月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