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0-1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性
材料清晰,原件备查
单位需提供,原件备查
材料清晰,原件备查
材料清晰,原件备查
材料清晰,原件备查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备查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与申请的林木种苗种类、数量一致。原件备查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应当提供。原件备查
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原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