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医保参保地转移办理的前提是需要转移医保关系的参保人员。
1、《社会保险法》
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 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南充市顺庆区北湖路111号南充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一楼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