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之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2017年)
第177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6年)
第九条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