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法律的规定,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疫情期间如果就业受到歧视,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从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范围看,是指故意传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病原体,如故意传播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原体。
2.从犯罪主体看,虽然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很难想像此类犯罪行为可能由突发传染病患者故意“以身实施”。事实也是如此,从非典疫情发生到现在,还没有发现一起所谓非典患者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案件。从这一点看,解释的此项规定显然不是针对非典患者的。
3.从行为人的主观看,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要投放或传播的突发传染病病原体会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扩散,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4.从法律责任看,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在城市、乡村造成重大传染病疫情大面积扩散,危及众多人生命健康安全,甚至直接造成不可预估的众多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解释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明确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仅反映立法原意,而且完全正确并十分必要。因为突发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的速度极快,对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极大,其危害后果要比用刀、枪故意杀人或者以爆炸物实施恐怖袭击的危害要大得多。向人群、公共场所或者公共水源故意投放、传播这种病原体,无异于用生化武器袭击社会。甚至一国对他国使用武力,有的也以他国非法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包括病毒、细菌等生化武器为口实,就表明传播这种病原体对社会的威胁或危害之大。从国外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无论是在国际刑法中,还是在其他国家的刑法中,也都将使用与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相同或者相似的细菌、病毒等毒物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行为,认定为最严重的罪行之一。我国刑法当然也不例外。因此,解释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明确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仅反映了对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视,也是预防犯罪、震慑犯罪和体现司法解释的前瞻性和包容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