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廉江市廉江大道北55号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11402第十二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捕捉证。
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每年的10月底前向经营利用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地区年度经营利用限额,于每年11月报省林业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