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决定。
5、办结。
国家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具体地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过境公路里垟路口)2楼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0577-12123
办理条件:列入省经信委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温馨提示:需交验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