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条件
1、个人首次参保连续缴费12个月后,在第13个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在失业保险金领完后60日内参加(接续)医保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二、办理材料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
1、住院费用统筹支付汇总名单
2、住院费用统筹支付结算表(医院须加盖公章)
3、未联网的医院须开记帐专用表,联网的医院特殊情况须开记帐专用表
4、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5、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
6、中药复式处方
7、出院病情证明
三、办理流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四、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与医院级别有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
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与医保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
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
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
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符合条件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