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其他资料(视情况提交)
1、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因翻、扩建的,还需提交房屋平面图2份;
3、申请房屋坐落变更的,派出所不能出具证明的,可由受理部门进行外查核实。因行政区划调整进行房屋坐落变更的,可不提交证明;
4、其他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注意事项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时由工作人员现场打印,不需提前准备。
2、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其他资料均为原件。
3、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包括:
a、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b、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c、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名称变更证明;
d、自然人名称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坐落变更的,提交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房屋坐落变更的证明;
e、房屋面积变更的,提交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平面图;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面积变更的批准文件、权籍调查表、勘测定界成果(含电子版坐标数据);
f、翻建、改建、扩建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及竣工验收证明;
g、房屋规划用途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变更文件;
h、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及变更后的《出让合同,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和完税证明;
j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为证明发生相应事实的文件;
k、共有性质变化的,提交相关当事人出具的证明。
4、相关资料提交1份。
特别提醒:省直房改房需从省直房改办申请。
受理地点
站前街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
收费项目
登记费
收费标准
房地合一: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因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更的减半收取)。
单纯土地:工本费:10元;
登记费: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0000元;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地籍测绘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