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初中以上学历;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没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1、受理。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核。申请人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报名条件的,留存指纹信息、告知考试时间地点。
3、审批。组织申请人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
4、办结。根据考试结果,由市(州)公安局做出决定,制作并分发证件到考试报名点。考试通过的发放证件,未通过的55、送达。申请人自行到窗口领证。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