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下列人员符合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二、办理地点
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
第二条第二款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标准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一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
第一条第二款一、婚前医学检查(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