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警察要执行任务时,如果盗窃罪的嫌疑人有脱逃、行凶等危险行为的,可以对当事人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盗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分中不能只看数额不看情节。该解释规定了两种应当注意的情形:
(1)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比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接近“数额较大”是指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的。
(2)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