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疫苗接种单位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经培训合格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接种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接种单位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疫苗使用的管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市场秩序不断规范,公众用药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医药经济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但是,我市药品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安全隐患还比较突出。药品监督部门有关人士指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仍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
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存在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质量意识淡薄现象。在质检环节,有的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部门不能按GMP规定独立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导致部分原辅料未检验合格就投入生产、个别成品未经全检就放行等问题。在生产环节上,有的企业不严格按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有的企业只把产品标准、检验设备、管理制度等作为应付检查的摆设,导致实际运行管理与规范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在流通环节,有的医疗机构制剂室不按规定生产自用,有未经批准擅自出售现象。
部分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方面不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企业错误地认为通过认证就是取得了市场准入的“通行证”、“护身符”,就可以一劳永逸。导致企业通过认证时的硬件条件和管理水平难以保持。有的企业擅自出租柜台、挂靠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有的企业药品购销渠道不规范、不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有的企业未经批准私设药品仓库、未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有的企业仍然存在销售假劣、过期药品现象等等;在药品、医疗器械使用方面,也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销售假劣、过期药品、不按规定管理贮存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现象在城乡结合部的卫生院、个体诊所和农村药店仍然普遍存在。
流通领域经营管理水平不高,与企业发展不相适应。在流通领域,药品批发企业代理配送制、零售企业连锁经营制等先进的经营方式在我市发展迅速,但少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加盟店的管理存在较大缺陷,加盟店擅自从其他渠道进货、购药的情况比较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