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务部门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的,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反倾销条例》
第五十一条 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在反倾销调查中,是由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这个申请的内容需要包括下面的内容:
1、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生产商声称存在倾销的事实;
2、该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相同产品造成的损害;
3、倾销产品与声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申请人的身份以及申请人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综述;
5、该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资料;
6、所声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发展变化的资料,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程度的资料,表明有关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有关因素和指数。
在实际中,一经立案,反倾销调查程序就开始启动。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经贸委会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做调查。但是,其中利害关系方需要如实反映情况,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要是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调查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根据现有材料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