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0(工作日)
二、办理材料
运输以下木材需要提交相应的合法来源证明:(1)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变卖、拍卖的木材提交处罚决定书或判决书;(2)经合法买卖的木材需运输的,应提供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3)进口木材入境后需再次运输的,提供有关进口许可证明;(4)运输木材属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应提供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集证;(5)属松材线虫病役木调出县级行政区进行除害处理的,提供《松材线虫病役木检疫处理通知单》;(6)木材运输至终点后需转运的,提供运进木材的原木材运输证和需转运木材存放现场核实记录;(7)属农村居民采伐(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木材的,提供村委会以上单位的四旁树证明及采伐(挖)实地勘验记录。
非检疫对象除外。
按申请表规定填写内容完整、清晰。
与装运木材规格、数量相符,检尺人员两人或以上签名,加盖公章。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需提交工商部门办法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同一申请人反复办理证件的只须提交一次身份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