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鉴定人员在何种情况下需要采取回避措施,其实目前还是有比较明确而清晰的法律规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及《司法鉴定机构回避制度》第二条的规定,明确了以下四种情况鉴定人应该进行自我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一般如果出现了上面描述的四种情况,鉴定人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