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如下:
1、报销单据;
2、医疗费汇总明细表;
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长期和临时医嘱;
4、社保卡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单。
《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意外伤害)发生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采用特殊检查、特殊诊疗费用须先行自付10%,乙类药品须先行自付5%;其余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100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900元。参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在上述规定基础上每次降低100元,直至为零。
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中医院住院使用“目录”内中医药技术和中药饮片的报销比例,起付标准在同级基础上下浮一级。
第四十六条 医疗保险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参保人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5%;退休参保人员支付比例相应提高三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住院过程中因病情需要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时视为一次住院不再重复计算起付标准。向上转诊的参保人员实行累计起付标准,向下转诊的参保人员不再另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转诊时,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转诊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及未达到起付标准的,仍按相应级别起付标准执行。
积极探索和推进对未经基层转诊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非危急重症患者,下调相应医保支付比例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