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从犯罪构成上分析,具有多处相同点,即主体相同,皆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相同,皆为故意犯罪;客观方面皆系欺骗手段。但两罪不同之处亦明显。
(1)、客体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产品质量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本案看,被告人李宗军、赵建波、候光垒非法获得被害人“自愿”交出的现金并非用于购买三被告人的“骨粉”,中间并无有效的买卖合同的存在,被害人并无购买三被告人的“骨粉”的主观愿望,而是支付定金,将“骨粉”暂存被害人处,等所谓的“妹夫”来取时获利。故,在三被告人面前,被害人并非消费者,难以认定三被告人行为侵犯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只能是被害人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诈骗罪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使财产所有人“自愿”交出财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表现为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从本案看,三被告人从昌乐运回地瓜干粉、酒糟,在公路上晒干后,装袋冒充骨粉,用于骗人,其行为容易给审判人员造成以假充真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深入研究后,不难发现,三被告人行为更确切地符合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的特征:①被告人将自己装扮为粮所工作人员,正在履行收购,调运粮食的职责,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②被告人编造了在调运粮食过程中能偷出部分粮食贱卖给被害人的谎言;③在被告人编造的描绘中,暂存被害人处的骨粉亦为被告人偷出,并非有意卖给被害人,被害人也无意购买被告人的骨粉;④所谓身价不菲的骨粉,其真实面目为几乎一文不值的酒糟、地瓜干粉,这一事实为被告人所掩盖。
(3)、犯罪目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在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目的在于牟取非法利润。
本案中,被告人李宗军、赵建波、候光垒用短短十几天时间,骗取现金20200元,绝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暴利,他们的成本几乎一文不值,被害人被骗去大额现金后,面前剩下的东西,在他们看来是“污土”,是“黑土”一样的东西,绝不能简单认定不等价买卖合同的假象掩盖了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新刑法颁布的从原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其概念可界定为产品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1)、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销售伪劣产品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3)、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事产品销售的个人或单位。
(4)、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且具有牟取非法暴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