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积极参加、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武装叛乱罪与武装暴乱罪在犯罪行为的构成上基本是一致的,即:
1.构成两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2.都必须具有“组织、策划、实施”的具体行为。也就是说进行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犯罪活动的组织纠集行为,筹划、谋算的策划行为以及直接参与了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的行为,都是法律惩罚的对象。
3.必须具有“武装”性质。叛乱者或者暴乱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携带或使用了枪、炮等武器,与国家或政府进行对抗。如果行为人没有携带或使用武器,只是使用一般性的暴力,如棍棒、石块等,则不能构成武装叛乱罪或武装暴乱罪。武装叛乱罪与武装暴乱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以境外组织或者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而与国家或政府进行武装对抗的,就是武装叛乱;如果行为人没有上述意图和目的,只是直接与国家或政府武装对抗的,则是武装暴乱。当然,在武装暴乱的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可能也会与境外的一些敌对势力相勾结,但其叛乱活动主要是针对政府;而武装叛乱,犯罪分子的主要目的是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
对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犯罪分子,法律针对其犯罪情节的轻重,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对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刑法还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刑法对策动、胁迫、勾结、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犯罪分子还规定了严厉的惩罚。只要是行为人实施了策划鼓动国家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犯罪的行为;或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威胁、强迫国家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或者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诱使国家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或者引诱国家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都要依照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的刑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