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1、如实填写校车的基本材料、校车检验合格证明、行驶证;
2、有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3、学校管辖地交警部门的审查意见及校车行驶线路途经地交警大队审查意见;
4、校车驾驶人员的证件;
5、责任保险单或者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