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经过侦查,对案件的事实和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经审查认为符合侦查终结的全部要件和要求的,提出侦查终结的意见。
2、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侦查人员侦查终结时,应当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侦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案由,案件来源以及立案时间;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及羁押场所;
(4)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及犯罪嫌疑人态度和表现等;
(5)结论和处理意见。
3、作出侦查终结决定。侦查人员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后,还应根据处理意见制作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或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的,报检察长批准;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