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结婚(含再婚)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下列夫妻: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的;
2、夫妻双方或一方现居住地为成都市的;
3、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高校在校学生,按《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规定应在成都市办理的;
4、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按《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应在成都办理的。
注:涉外或涉港、澳、台婚姻中,内地一方为成都户籍的,双方子女数按《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计算。
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
第四条 办理生育登记的情形:
1、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本条所称夫妻包括再婚夫妻。
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的,不适用生育登记。
第六条 生育登记实行网上登记或者现场登记。
公民可登录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或者关注“四川卫生计生”政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也可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现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