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
具体事项见申请书后的提交材料规范。
1、本申请书适用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的“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栏有关内容及附表7“承诺书”。“变更项目”栏的“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申请人声明”栏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单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可由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变更同时备案的,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企业名称变更,且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不填)。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投资者变更、投资者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还需填写附表3“投资者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在企业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变更”栏有关内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4、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增设、注销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分支机构”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企业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董事、监事、经理人员(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4“联络员信息”。申请法律文书送达授权人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