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农牧渔业部发布)(2017年)
第十五条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及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粤海渔函2003349号)(2017年)
第一项第(三)款、第二项第(三款)(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审核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审核实行逐级审核签发上报制度。
1.申请人所在地市(指地级市,下同)或县(含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申请书进行初审,初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申请材料齐全;
⑵申请书填写正确;
⑶船网工具指标来源清楚,符合相关规定;
⑷符合国家及省渔业捕捞的发展方向、政策和法规;
凡符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条件的,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由签发人签发后逐级上报。
渔政部门接到的申请材料要尽快转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2个工作日内(含调查时间)提出初审意见,经县级初审后送市级的材料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报省审核审批的材料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送达或邮寄至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
2.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收到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
(三)、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审核和审批
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逐级审核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的审核审批均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权按批准权限分别为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在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申请书所列的情况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审核内容:
⑴《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是否填写完整、正确;
⑵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来源是否清楚、有效;
⑶有关渔船证书是否齐全,其内容是否与《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相符;
⑷其它必需的证明、批准文件、合同(协议)、项目书等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⑸申请捕捞许可证的内容是否与渔船实际相符,是否符合国家及省规定标准,是否符合渔业捕捞的政策、法规和发展方向;
另外,港澳流动渔船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是否符合国家对港澳流动渔船的规定;跨界生产的外省渔船办理临时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是否在其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我省的约定的范围内。
2.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审批办理
⑴按规定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对建议批准的申请书送本部门签发人审批签发;不予批准的,应在《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相应栏目写明不同意批准发证原因,并电话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
①刺网渔船;
②钓具渔船;
③杂渔具作业(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渔船;
④主机功率小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张网、陷井、笼壶渔船;
⑤接受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捕捞许可证发放。
⑵按规定属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若申请人所在地为市级直接辖管的,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批,若申请人所在地是下属县辖管的,在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程序按本审批办理的第⑴点第一段要求进行。属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
①非机动底拖网作业渔船;
②主机功率小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耙刺作业渔船;
③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600马力)的围网作业渔船;
④主机功率大于等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张网、陷井、笼壶作业渔船;
⑤需领取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⑥接受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捕捞许可证发放。
⑶按规定属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的,申请材料必须经申请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邮寄或送达省局渔业处,渔业处建议批准的,报省局签发人审批签发;不予批准的,在《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相应栏目写明不同意批准发证原因,并电话或书面通知上报的下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转告申请人。属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
①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600马力)的机动底拖网作业(含掺缯、拖贝、拖虾和拖蟹作业)渔船;
②主机功率大于等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耙刺作业渔船;
③粤港澳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
④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⑤受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捕捞许可证发放。
⑷按规定属农业部审批的,省局接到经逐级审核的申请书,对符合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及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粤海渔函2003349号)(2017年)
第一项第(一)款(一)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附件1)一份,申请书须注明新造渔船(包括远洋渔船,下同)、报废或海损事故更新渔船等申请原因;
2.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属报废渔船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须同时提供《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附件2)、渔业船舶注销证明及原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属海损事故等造成捕捞渔船灭失的须同时提供海损事故报告、渔业船舶注销证明及原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等材料;
5.申请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须同时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6.跨省、市买卖渔船的,须同时提供填写完整的卖出渔船申请表(附件3)、渔船检验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