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第二条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
第三条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
第十二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二、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三、法律依据
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四、办理机构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办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