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蝶苑路工商大楼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经营者及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证件。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无上述文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无。
证券业、保险业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仅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公司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文件。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企业在审批机关出具批准文件后超过30天才办理工商登记的,应报原审批机关确认该审批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