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一、机会均等。拍卖是在众多买家参与下,以价格竞争的方式对拍卖标的进行竞买,每个投买者都有多次出价的权利,只要自己需要并有满足这种需要的相应财力,都有在出到最高价格后购得拍卖品的机会。
二、价格合理。在一般的商品交易中,由于各种人为的因素,往往会使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背离,甚至可能是严重背离,而在拍卖市场中,竞价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众多买家心明眼亮,不必担心其中有“猫腻”,拍卖品受到市场的充分检验,最后实现的价格能与价值趋于一致。
三、公开性强。拍卖会是面向社会的,不问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按章程办理了入场手续,各界人士都可以参加拍卖会。从拍卖的程序上看,每次拍卖会前都要事先登广告,发布信息,将拍卖标的的种类、拍卖场地、日期等事项公开告知公众。并且要在拍卖前把拍卖品向社会公开展示,使参加拍卖会的人士在拍卖前就可以了解到拍卖品的品种、数量、规格、尺寸、质量、颜色、包装及参考价格。在重要的拍卖会之前,投买者还可以得到文字和图片的介绍,可以说每一个环节都体现其公开性。
四、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场真正的拍卖会,由于都是由具有拍卖经营权的中介企业主持,并且拍卖市场是依据法律和法律承认的章程和规则进行的,这些章程和规则的执行是在大庭广人之下进行的,所以买卖双方的权益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拍板成交当然也具备了与合同同等的效力。一旦成交,双方均不得反悔。如拍卖方反悔会影响买家的利益,若投买方反悔则不仅影响了卖家和拍卖方的利益,同时会侵害其他竞买人的利益。为此,双方反悔都必须依法承担责任。可以说,拍卖的过程也是执行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则的过程,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则是拍卖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