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年龄上限并没有作出规定,但需要年满28周岁,并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1、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2、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3、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
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4、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新证据、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5、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合议庭意见与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