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机构
韶关市农业局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考察,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检疫现场检疫记录表》;不予以通过,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考察,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检疫现场检疫记录表》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