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筹备成立申请条件:a)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并符合有关规定;b)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c)有合法的财产和经济来源,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d)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不违背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e)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f)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g)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h)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变更的申请条件:登记事项(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发生变化,并符合有关规定。?3)注销的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b)自行解散的;c)分立、合并的;d)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00年)
第九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宗教团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事项,应当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
第三条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
第四条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的条件:(一)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二)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三)有合法的经济来源;(四)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五)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16年)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2016修改版)【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1998版)】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2016修改版新增此款)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九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宗教团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事项,应当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