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在未成年人极端犯罪案件中,父母作为监护人往往严重失职。
有委员指出,草案没有规定家庭成员监护失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监护不良或缺失受到惩戒的监护人更是微乎其微”。据此,她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对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当的社会干预措施,“在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空洞的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切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法治教育应当先行。
“对于未成年人加强法治教育,一方面是自我保护的教育,另一方面是不能、不敢危害他人的教育。”符*航代表认为,草案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作为法治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中“纳入学校教学计划”需要加强力度。她建议,可以改为“纳入中小学必修课程”,作为法治教育的必修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