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7号市机关办公大楼4号楼市行政服务中心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原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申请人公章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2004年)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引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