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屋类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被纳入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5、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血亲患有《哈密地区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