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受拒绝后,可以行使追索权请求付款,而行使追索权就是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1)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由国家授权的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持票人已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被拒绝,或者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一种公证书。拒绝证书分拒绝承兑证书和拒绝付款证书。拒绝承兑证书指汇票因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因付款人死亡等原因而无须提示承兑时,持票人请求做成的证书。拒绝付款证书是指汇票因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而无法提示付款致使持票人不获付款所做成的证书。持票人已请求做成拒绝承兑证书,而无须再请求做成拒绝付款证书。拒绝证书是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书,其有一定的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拒绝人和被拒绝人名称;②汇票的内容,即汇票记载的事项;③提示日期;④拒绝事由或无从提示的原因;⑤ 做成日期;⑥公证机关和公证员盖章。
(2)退票理由书。汇票的持票人委托银行办理票据托收,或者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拒绝付款,可由其出具退票理由书,说明退票理由。该退票理由书可起到拒绝证书的作用,故持票人有退票理由书就无须再请求做成拒绝证书。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退票理由书应包括下列事项:①所退票据的种类;②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③退票时间;④退票人签章。
(3)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这也是拒绝证明的形式之一,可起到证明持票人已行使其权利而无结果的情况,可代替拒绝证书。
(4)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该等证明包括死亡证明、失踪证明书等。这些证明也具有拒绝证明的作用,也为《票据法》所肯定(第六十三条)。
(5)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这表明持票人在上述情形下无法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故有权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6)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无法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承兑或者付款,因而,该等处罚决定便具有拒绝证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