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理材料
包括:举办者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并须经选址所在地中心校、镇政府(或居委会、街道办)盖章同意。
验原件,收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举办者为法人机构的,则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以表格形式提供,包含个人基本信息、现住址、联系方式、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如果举办者为法人机构的,则提供该机构简介。
验原件,收复印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如果举办者为法人机构的提供该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证明材料或提供银行出具的举办者账户近三个月资金流水;开办资金(含资产投入)不少于3万元。
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小区配套的提供产权移交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如租赁或购买拟办学场地的提供本项材料。
需规范出图,标注拟举办场所的尺寸、使用规划和消防通道等。
验原件,收复印件。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包括: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投入资金的比例情况、权益分配、争议解决办法等。如合作办学的,提供本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