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受理
审查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自然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1、受理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凭证2、需要补正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1、申请材料若需要补正的,本窗口将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含受理的2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含受理的2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