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必须定期进行校验。一级医院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一次,其他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应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评审合格证书》。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预约。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阳山分厅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持预约号到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咨询导办人员根据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预约时段取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取号。
a)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阳山分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3)申请接收。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无。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当日或次日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后台审批人员,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3.审查
见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书面审查量化表。4.作出决定
1)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决定公开。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许可结果。
3)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根据决定制作核准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向县卫生行政服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予以受理;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接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导审批。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设置申请材料进行一次确认审批,审批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
5、公示。经审核确认后,向群众公示5日。
6、办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制作证书并送达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