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资料:
1、职工个人档案,原件,1份;
2、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复印件,1份,需一并携带原件;
3、归侨证,复印件,1份,需一并携带原件;
4、归侨职工加发退休补贴费审核表,原件,3份。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依据文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条款号:第十五条;条款内容:“工龄满三十年的归侨男职工、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归侨女职工,退休后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具体发放标准与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