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关于委托市县森检机构承办省际间林业植物调运检疫业务的通知》(粤林防检〔2014〕11号)(2017年)
(粤林防检〔2014〕11号自2014年8月1日起,统一委托全省各市、县(区)森防检疫机构承办本辖区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省际间调运检疫业务。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修订)(2017年)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2017年)
第一条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点:行政许可事项:第309项:国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实施机关为省林业局。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粤府令第64号)(2017年)
第十六条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2017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2017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7年)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级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级森林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