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新建农村住宅用地的用地者只能是本村村民;2)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3)新建农村住宅用地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且用地申请人没有出卖、出租、赠与过宅基地与房屋;4)申请农村住宅用地面积不得大于80平方米。
二、办理材料
公布之日及到期日的照片。
村集体、镇(街)国土所、镇(街)政府等分加出具审核意见。
调查人对拟用土地情况进行调查。
无。
无。
属征地拆迁回迁地的需提供。
属征地拆迁回迁地的需提供。
无。
无。
申请者签名,村集体加盖公章。
在审批过程中,视不同情况按需提交:如补充协议、继承公证、档案材料、遗失声明、情况说明等。。
户口薄第一页及申请人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