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现场或者通过网上进行申请
2、受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4、决定:按内部审批权限,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认可的决定。
5、送达结果。
1、房屋所有权证
2、居民身份证
3、租房合同
4、居民户口簿
5、毕业证书
6、职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