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昌市公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货币化保障范围,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领取租赁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
1.申请人具有城区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7倍;财产(含银行存款、基金、股票、车辆、所有权房屋等)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其中无价值达到16万元(以购置车辆发票金额为准)或排量超过1.8L的轿车;工商注册登记实缴资金不超过5万元,认缴资金不超过20万元。
3.在城区人均住房(含所有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5.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二)新就业大学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取得全日制本科、高专或高职院校毕业证书,或者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2.毕业2年内;在城区就业创业;
3.在城区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住房和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5.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在城区就业;
2.收入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7倍;
3.截止申请之日的上月,在城区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住房和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5.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消防救援人员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家庭成员和视为有住房的情形,按《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执行。在市场上承租住房,需提供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对2018年已取得实物配租轮候资格的家庭,放弃轮候重新申请租赁补贴的,轮候期内的收入按2018年实物配租申请条件有关规定执行。轮候期是指申请审核名单在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通过之日起1年以内。
二、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与承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大学生自愿选择到居住所在地社区申请,或通过市民e家进行申请,同时应签署申报信息真实性承诺和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由其就业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二)初审与复审。社区居委会按申请条件对申请人家庭的相关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的相关情况进行复审,对复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批、公示和备案。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区民政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区教育部门审核学历情况。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核合格对象在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和申请受理社区同步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区住房保障部门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