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
2、审核
3、送达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照片(照片标准须符合申请表上要求)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未免十六周岁儿童除外)、户口簿;再次申请的还需交回本人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3、未免十六周岁儿童需监护人或委托人到场并提供儿童出生证明及监护人结婚证等证件。
4、属于登记备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其它人员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5、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来源:太原政务网(ty.sx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