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包括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等。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集中采购的范围即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第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所谓的限额标准是指由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所确定的应当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集中经行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低金额标准。至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法》依然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此外,在《政府采购法》还确定了对国产货物优先采购的原则,即法律明确规定除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