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的规定,行为人如果同时满足一下三个条件,无论家属是否能够或同意履行监护职责,都应入院接受强制医疗。
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立法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局限于具有暴力倾向以及主动攻击意识的精神病人,这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即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在审判阶段,针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鉴定意见进行核实时,法院可以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对于侦诉机关已经进行的鉴定应当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时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精神病人的社会危险性,是指已经实施了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对于精神病人的社会危险性,可以从主观状态和客观表现两个方面作出衡量和判断。首先,精神状况作为影响主观状态认定的主要因素,应由精神病鉴定过程中附加作出相应评估。其次,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造成的危害结果可以被视为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表现。最后,应由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述两方面的基础上,对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作出判断和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284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285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