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解放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年满70周岁的,自2002年5月1日起,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发放护理费。
二、办理材料:
1、离休人员本人档案;
2、公示表;
3、公示情况报告;
4、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要求增加护理费标准人员病理材料;
5、护理费审批表。
三、办理程序:
1、企业申报;
2、将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要求增加护理费标准人员材料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将符合条件的报处长核准后盖章。
四、办结时限:按季度办理
办公地点:青园街102号106室
联系电话:86689135
收费标准:40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