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生活中公民碰见有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这时候就应该制止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并制服他,将他扭送到司法机关处理。但是也有很多人担心自己扭送的对象不符合法律规定反而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那么刑事诉讼法中群众扭送的对象有哪几种呢?下面请跟随为你找法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正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性质:
1.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2.扭送并非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学者认为扭送是一种刑事独立强制措施】。
理论上认为扭送的对象是现行犯/准现行犯/有合理理由怀疑犯有重罪或脱离强制措施的嫌疑人。
1.现行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不含预备犯】;
2.通缉犯:指通缉在案的;
3.越狱犯:指越狱逃跑的;
4.追捕犯:指正在被追捕的。
1.四项权力:
a.接受权;
a.讯问权;
c.移送管辖权;
d.采取紧急措施权。
2.对于扭送来的人:
a.都应当接受。
b.应当立即讯问。
c.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d.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①扭送应不得拥有国家机关紧急逮捕时的附带搜查权。
②未赋予扭送时使用枪械器以暴制暴的权力。
由上文可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而且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我们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扭送的时候要注意对象。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扭送的方法,以上就是关于群众扭送的对象是哪些的知识介绍,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