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能因疫情防控造成劳动者不按时返企复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不得因劳动者患病、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目前由于国家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这一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劳动者不能按时返企复工,是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顺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劳动者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劳动者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按照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按时返回企业提供劳动,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不能据此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赔偿责任。
1、疫情防控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冠病毒来势凶猛,防疫形势非常严峻,国家断然采取交通管制等严厉措施进行防控,较为有效地遏制了疫情的蔓延。国家采取的各种防控措施,都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符合《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特征,因此,疫情防控属于不可抗力。
2、不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劳动者因疫情防控交通管制措施,不能按时返企复工,由此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提供劳动的义务,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属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可以免除责任,不必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不能因此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为促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了答复为: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疫情防控劳动者未能按时返企复工,企业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上级政策规定。如果出现此情况,劳动者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